航次租船纠纷案例??今天给各位分享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海星科技委托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原告:****船行。
被告:**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
1993年1月,****船行(下称**船行)与**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下称**商社)通过电传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船行派船承运**商社的一批钢材,装货港为日本大分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新港。合同签订后,**船行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船抵大分港后,**商社以船舶不适航为理由拒绝装货。为此,与**船行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由中国船*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适航。**商社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
**船行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
**科技(600185)12月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集团对委托合同纠纷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公告显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已于6月2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
同时,近日,公司收到**格力集团公司发来的通知,珠海市**单晶硅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规划局收回土地...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由谁来提出?当事人毫无疑问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做出后,在裁决的异议和撤销阶段,通常由撤销申请人提出;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常由被申请执行人提出。
问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可否主动依职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动否定自己的管辖权?
实践中有过这样的案例。在“地球洋”轮定期租船合同争议案中,双方约定在上海提交仲裁,CIETAC上海分会向申诉人说明海事争议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申请人坚持在上海分会仲裁,被申请人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后,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如果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全部或部分管辖权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所要求的。毫无疑问,当事人及时抗辩管辖权的权利,有助于保证仲裁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时确定自己的管辖权,以免无谓地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概括来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的时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前,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86条规定,对仲裁庭管辖权的任何异议必须在任何实体答辩前提出。
2、第一次开庭之前,中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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