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犯量刑标准,刑事案件从犯量刑标准最新

被告人:杨女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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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杨再坤律师

杨女士于2018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女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庆、被告人杨女士及其辩护人杨再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14时,被告人杨女士在本市下城区花中南路的培训机构,因讨要培训费不成,使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喷射被害人徐女士眼睛,后与被害人徐女士抓扯、厮打,造成被害人徐女士鼻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女士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然后,被告人杨女士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女士人民币六万元并取得原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女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女士的陈述,证人应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抓获经过及发立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收缴清单、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告知书、和解协议、补充协议、谅解书、收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户籍证明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女士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女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女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到杭州市终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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