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是什么

一、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是什么

1.若被告人把被害人财产非法占有或处置致其物质损失,需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此情况可作量刑考量。追缴退赔后仍有损失,被害人可另向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受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构成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需告知其可申请国家赔偿。总之,需依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遇特殊情形则不能提起。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三、哪些情形下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是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精神损失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

在探讨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是什么时,我们了解到存在多种特定情形。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其不法侵害导致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损,但该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来挽回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你对这些特殊情况背后更深入的法律规定、赔偿范围界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进一步解惑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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