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

加班工资计算基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一、加班工资基数的相关法规规范

1、法律层面规范,即《劳动法》第44条。

根据该条款,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对《劳动法》第44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解释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又阐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2、地方性规章,即《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此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各地地方法规都有些微不同,非上海的职场人士和HR,可按照当地标准比照。

依据该二条条款,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二、加班工资基数概念模糊引发的争议

审判实践中因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就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之确定引发了诸多争议:

1、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之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应从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月工资的70%确定。

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满足“不低于最低工资”、“不低于岗位工资”两个条件,否则约定不合理,统一按照月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3、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也就是应以合同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工资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应该以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作为标准,而不是按月工资的70%予以确定。

三、加班工资基数解决方案

1、以当月工资为基础,确定基数

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时段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如浙江和山东采用上月正常工作工资、上海采用当月实际收入、江苏采用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此外安徽省的法规还规定“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首先,《劳动法》第50条要求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加班工资以当月工资为基础并与之一并结算符合实务中的操作习惯。

其次,当月工资能反映劳动者在该段时间内的真实工作状态,也合乎加班工资存在的逻辑,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付出劳动的对价是在法定时间内劳动的对价的溢价。

2、以合同约定为准,确定基数

环顾各地的法律法规,将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优先认定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基本上已成为当今司法之共识。

像广东、云南等地的工资支付条例,均把“加班工资支付计算基数”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记载的事项。

一般来说,只要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或在折算后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此计算出来的加班工资往往会得到认可。

四、加班工资基数确认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六、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员工入职时,即在签署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高薪人群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尽量减少加班时间,并合理保留加班证据。

3、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需把握时效点。

加班费以什么为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加班费以什么为基数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1、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c.加班工资的计算: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据此,你应该可以算清你应得的加班工资,一并向用人单位索赔。2、依据上述规定,例如五一3天都加班,法定节假日1天(1号),法定公休日2天(2、3号),则除正常月工资外还必须额外支付的加班工资应为:法定节假日:月工资收入÷21.75×300%法定公休日:月工资收入÷21.75×2×200

加班费基数是什么

加班费计算基数:1.工资数额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时,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2.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3.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4.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5.其他。

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下:

1、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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