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改后的安全法自2021年几月份起开始实行
修改后的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对本次修订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
一、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二、提高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三、加强对负责人、管理人员违法惩处力度
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经营单位处罚方式更严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安全生产法最近一次修订时间法律分析:1994年起草,正式提出制定《安全生产法》,由原劳动部提出并负责起草。
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12年6月4日征求意见:《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月15日草案出台: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2月25日首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2014年3月2日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8月25日二次审议:2014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4年8月31日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12月1日实施: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修改后的安全法自什么时候起开始实行修改后的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的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