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
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
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证据虽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原始证据也有一个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
派生证据,虽然不如原始证据可靠,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证据,在没有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顺藤摸瓜,通过派生证据找出原始证据可以通过派生证据,审查和确认原始证据的可靠程度;
在原始证据已被毁灭或无法直接运用的情况下,运用其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或照片等派生证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中国普法网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
中国普法网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包括几种证据种类包括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人;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一)证据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国家局28号令把证据分为以下7种法定种类: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二)学理分类证据的学理分类就是证据法学上对证据所做的理论上的分类学理上的分类有很多种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等等这里不一而足。因为有些分类是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根据我们办案实际能经常应用到的我着重和大家介绍一下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还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先说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这里讲的来源于案件事实,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下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环境。如:我们在现场查封扣押的从事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违法产品等。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如:各种复制件,复印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等。需要说明的是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来划分。如:非法印制的商标,是经过复制或复印的,但不能认定为传来证据,还有复写生成的合同,购物发票在进行这类处罚的证据确认时,不能根据一些小道消息或者办案人员的武断判决来确定这类事件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收集,进行认真的比对和当事人的确认后,才能对这类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证据种类划分是怎样的
民事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避免笔录内容单薄。言词证据中记录的内容如果太过简单或笼统,尽管反映了案件事实,但是因为不能充分反映细节,极容易被推翻。
所以,应尽可能围绕违纪或犯罪的构成要件,详细记录案件事实。甚至可以在一份笔录中重复记录案件事实的关键点,用一个甚至多个细节来验证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是用“细枝末节”验证被谈话人所述言词的真实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固定言词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