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家庭中至少要有一个成员,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五年时间以上。其次,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需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最后,还需要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你好,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话,那么一般是可以贷款的。而且经济适用房的贷款的操作过程,基本是与商品房的个人购房贷款操作方式相同的。一般情况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方式又有四种,分别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凭你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然后就可以到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了。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到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条件你可以到网上查找
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条件有:
1、申请城区正式户口;
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有:
1、需求家庭无法满足经济适用房并不是能满足所有的收入中低的家庭,但是房源不够的情况下,还有部分高收入者也步入了购房者行列;
2、房屋面积失控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是现在的自经济适用房开发140平方米的户型很普遍,有的甚至达到了260平方米;
3、房屋质量偏低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一般分为新建或者是积压商品房转化的,新建经济适用房政府_给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是补贴是隐性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的积极性并不高,这就影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质量,有大部分的工程存在质量低下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时应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想要申请经济适用房来住的话,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与标准。那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PChouse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1、确认自己满足上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后,申请人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进行咨询,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各地条件会有所不同)。
2、准备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准备:申请表、申购表、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产权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上地址)。
3、提交材料。将准备齐全的材料提交到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部门,经过对提交材料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可领取受理回执单。
4、等待审核。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乡镇政府)会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部门将材料报送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进行复审。
5、领取凭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6、选购住房。申请人在了解可供选择的房源各方面情况后,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选择,否则视为放弃。
7、办理准购证。选房后,凭选房确认书、身份证、购房通知书到房改办办理准购证。
8、办理购房手续。申请人持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商办理购房手续。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资料【法律分析】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住房和财产申报表》;
6、婚姻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查询和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