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和备案属于行政许可吗,核准和备案属于行政许可吗

监管模式中备案登记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审批、核准、备案,其实是政府行政许可的三种制度(出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中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表述就只有这三种,其他字眼的行政许可制度出处没有进一步查询,例如注册、登记等),即称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也就是说政府允不允许你投资这个项目,以及通过什么形式对你进行核查允许的一种制度。三种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

核准和备案属于行政许可吗,核准和备案属于行政许可吗

1、适用对象上的区别

(1)审批制: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家出台《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哪类项目需要进行核准制许可,一般各个省也会出具更为细化的核准目录。

(3)备案制:其他项目无

论规模大小

2、审查内容上的区别

(1)审批制:审查很详细,审查速度慢,包括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等的审批工作

(2)核准制: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审查。

国家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对核准制审查的内容作出规定,各省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化办法,其中说明项目核准机关审查项目主要有: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3、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生产力布局的要求;5、是否符合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6、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7、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9、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备案机关对申报备案项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3、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另外经济特区或者其他一些地区政府也有制定其自己的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前面所说的,可知,政府通过制定“目录”划分行政许可的类型,然后分别通过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不同行政许可的审查项目作出规定。

3、审查力度的区别

其实从审查内容上来看就可见一斑,在审查的力度上,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就是“审批制: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核准制:材料都弄齐了看看就行;备案制:说一声有这回事儿就行”。

看完以上的内容,其实这边需要和大家说明一点,那就是之前所说的均针对除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之外的投资项目,这两种性质的项目有自己的规定。

(一)针对外商投资项目

目前外商投资项目在中国还是使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使用的是核准制,但是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出台,也就是说外商投资项目在今后有的会转为备案制,更为方便快捷,而且目前中国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已经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相信大家也都能感受到贸易特区的便捷政策,这也是中国政府所提到的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法无禁止即可为”精神的体现。

(二)针对境外投资项目

针对境外投资项目,之前也是实行核准制,采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但是目前已经废止,取而代之代之的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是简政放权的体现,增强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四、关于先立项还是先环评的问题

所谓“立项”是一个过程,即项目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即行政许可,包括了审批、核准和备案),并列入政府计划的过程叫项目立项。这个过程中要求项目业主向政府部门(发改委、经贸局之类)提供相关立项材料。

环评过程中经常提到的项目有没有立项,一般是指项目立项的政府部门相关批复下来了没有、立项完成没有。环评手续时立项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只是在立项过程中,环评根据项目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所处的阶段有所不同,在了解了环评所处阶段后,环评人在写报告的时候就可以根据项目判断在写环评报告书的时候可以向业主要到一些什么材料(有些不按正规程序、或者有同步进行的灵活处理情况除外),能够附上一些什么附件:

(1)审批制:先报送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批复下来后进行环评(同时进行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手续),然后编制可研,环评批复作为可研附件上报,政府部门给出可研批复,最后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等正式手续。

(2)核准制:先进行环评(同时进行选址、土地预审等手续),然后编制核准申请报告,环评作为申请报告附件,政府部门给出核准批复,最后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等正式手续。

(3)备案制:先上报备案申请表,备案成功后,进行环评(同时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等正式手续)。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十七条:“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批准、核准和备案三者各是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批准、核准和备案三者的区别是:

1、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中的中小项目。

2、审核的内容不同。审核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的因素。

3、程序环节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核准制和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者备案一个环节。

扩展资料:

审批、核准和备案统称项目立项,是立项的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立项是根据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参考资料:百度文库-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好处

行政许可证: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备案制:提高网站可信度。每个网站存案后都有一个ICP号,有了这个存案号代表你的网站现已在国家相关部分进行了实名挂号。

许可和批准,有什么区别?

审批是审核批示,也就是说是一个中间人,审核一下有什么问题,在确认没有问题且同意的情况下签上字.

批准是最后定音的人,不管审批人的结果如何,只要批准的人签了字,都得执行.

备案与审批的区别在哪里

备案严格地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像行政审批那样可以追溯其法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使用过这样的名称。它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审批和行政备案的区别

备案从其字面上来看,顾名思义就是报告、备案。其本质是一种公示,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

由于备案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备案事项的制定并无法律层面的要求,而是由行政主体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制定,也就不像行政审批那样受到强制性法律的调整。但有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要突出服务意识,为相对人提供便利。

备案制从本质上说应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应具有强制性的。相对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作用是告知行政机关自己将要进行的某种行为和提供便于行政机关进行事后监督的依据。行政机关作为接受备案材料并保存该备案材料的单位应当设立审查程序,但该项审查应不同于行政许可中的审批。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材料的审查一般分为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被审批的事项是属于普遍禁止性的行为。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如果要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当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备案材料在进行全面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如何处理?否定相对人的备案材料,不允许相对人进行该项行为?这就等于是变相的行政审批,这与取消行政审批改变行政管理模式的目的是相背的。

在行政审批中对行政机关审批事项有后续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对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即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核查。这一制度应属于法律强制性的监督制度,并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备案后行政机关是否进行监督检查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一般由接受备案材料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来安排,应为非强制性的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审批和备案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的审批材料的审核标准比较严格,而在备案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的备案材料的审核标准相对较低。同样,在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时的责任标准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在行政审批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审批的结果负有完全的责任,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而在备案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需对备案结果承担过错责任,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对相对人报送的备案材料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就可以了。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即使在备案中发生了不利结果,也不应承担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备案的相对人自己来承担。

核准备案审批方区别

投资项目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对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批。政府只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实行核准制的范围和权限,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规定。

投资项目备案制:

备案制是指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其后,企业即可自行组织建设。企业报送备案的项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之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投资项目审批制:

主要针对申请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1、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2、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6、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7、党委、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行政备案的主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凡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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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和行政审批有什么区别

审批一般是行政许可,没通过审批,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备案则是具备法律效力后的一种普通的行政管理服务.租赁合同要备案,不备案也生效,备案只是政府的需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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