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是指什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如果没有其他的从轻情节,顶格量刑:10年有期徒刑。
2、一、《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二、获利800万,远远超出一般的“情节严重”。
4、最高法《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5、(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6、(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7、(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8、(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9、(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10、本案,开设赌场盈利800万,属于赌博罪情节严重,法定刑是3年到10年。如果没有其他的从轻情节,顶格量刑:10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仁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骆少明。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彭仁强先后与被告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骆少明商议开设赌场牟利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彭仁强雇请谭建负责赌场的服务工作,税青华负责维持赌场秩序。
2014年9月5日晚至次日上午,被告人彭仁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烽火山民权村开设赌场,吸引众多人员以“撬棒”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7.8万余元。
2014年9月6日晚,被告人彭仁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在彭仁强联系的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一葡萄园内开设赌场,吸引众多人员以“撬棒”的方式聚众赌博。因害怕公安机关检查,又转移至被告人税青华联系的重庆市北碚区某度假村内继续以“撬棒”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8.2万余元。
2014年9月7日晚,被告人彭仁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骆少明又在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山某度假村开设赌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税青华被现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公安机关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以及赌资6.19万元,未分的抽头渔利4.41万元、骰子等用于赌博的工具。另查明,被告人彭仁强分得2.15万余元、税青华分得2万余元、吴祥娟分得2.85万余元、刘思国分得3.5万余元、李玲分得3.5万余元、骆少明分得2万余元。
案发后,刘思国、彭仁强分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李玲、吴祥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骆少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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