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有哪些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土地确权问题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和土地确权问题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错误的,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业委员会负责纠正;发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错误的,应该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1、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家在农村土地确权方面实行以下政策:
2、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3、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5、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6、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7、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8、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9、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10、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11、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12、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1、不可以。一般农田是指不属于农户个人所有的土地,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的土地。确权是指确认土地的归属权和使用权。
2、一般农田确权的问题涉及到土地权属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具体情况因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而异。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已经决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宅基地可以确权为个人所有。此外,国家也逐步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垦土地使用权确权制度,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垦土地使用权确权为农户个人的所有。
3、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确权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确认和权利人的身份确认,需要在法律和程序上进行规范和保障。由于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的差异,确权的具体操作方法和要求也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具体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是由县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地籍管理科办理的,由本人提交权属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由该科工作人员,做好外业内业调查,在确保面积准确,四至界限明晰,四邻无争议的情况下,最后本宗地户主签字,才能依法转让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同时,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矛盾性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矛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生的矛盾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在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国家没有出台针对性很强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因此解决这个时间段的矛盾纠纷应按照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把握好以下三点:
1、对“农转非”人员土地的处理。
在2003年3月1日前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对“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进行调整的,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收回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管理的,应予以认可,不能推翻重来。
第二,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收回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经营管理的,应审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如果程序合规合法应待承包期满后收回;如果程序不合规的,应终止合同并收回承包地。收回的土地应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第三,将“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收回后还没有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可以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农转非”家庭户申请返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决定是否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
2、对农村散养“五保户”土地的处理。
关心、照顾“五保户”的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对自愿关心“五保户”的行为应予以肯定。对农村散养的“五保户”在生前有社会人员代为照顾起居生活和死后安葬等监护义务的,该“五保户”的承包地在其死后可以由社会监护人员在本轮承包合同到期前代管。对无社会人员代为监护的农村散养“五保户”的土地,在其死后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村委会为完成税费收取任务将全家户口迁出本村的农户土地调整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承包,且其他成员正常履行税费义务的,无论是否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均应予以认可不应推翻重来。
1、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引起的权属纠纷。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三、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①受理纠纷当事人的申诉。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
②地权纠纷的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政府过去确定地权的文件、协议、图件及历史上使用情况等)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
③调解。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说服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调解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有一定灵活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④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该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等项目。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调解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主持调解机关的公章。调解协议书送达后,当事人均应当自觉执行。
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
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
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复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的,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根据协议、处理决定(裁决)或判决结果,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换取新的土地证。
在土地争议解决前,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确定临时处置办法,合理使用、保护有争议的土地,争议各方均需服从,不得荒废土地;不准破坏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聚众闹事;不得强占土地。
四、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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