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标准,以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1、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2、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3、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6、(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7、(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8、(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
9、(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10、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1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12、《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法律规定,选择何时通过行政官司解决行政争议。
1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它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并由这些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时,则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他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则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未经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经过复议,又对复议不服的以及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不予答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的前一置原则。行政复议既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监督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也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自己解决的一种方式。法律规定复议前置原则,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便于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失误,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减少国家不必要的诉讼支出。对当事人来讲,“行政官司与行政复议紧密相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是不能忘记的。
行政复议最怕被人告和怕麻烦。目前不少行政复议机关不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实行行政复议制度缺乏热情,主要表现为一怕被人告,被告意识不强,二怕麻烦,特别是遇到一些复杂案件,更怕沾上边,服务意识不强。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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