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如何进行确权的呢的一些知识点,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某人是否是某块土地的承包人有争议,由乡政府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如果某人确定是某块土地的承包人,只是发生了转包、出租、转包费等方面的纠纷,乡政府只能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调解,不能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2014〕2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市州和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专项资金。
3、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4、第四条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5、第五条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向:
6、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耕地测量测绘和承包地权属调查等查田勘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印制,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整理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7、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全省农村土地确权调查软件和管理软件统一招标采购、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培训和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8、第六条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9、省级财政根据国土“二调”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在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的基础上,每亩补助6元(其中:甘南、临夏、陇南、天水、定西等地形地貌较为复杂的5个市州,每亩补助7元;其他地区每亩补助5元),从2015年起分3个年度安排。
10、第七条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分配:
11、中央和省级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安排的资金应统筹使用和管理。3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补助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在3年内没有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或因工作质量验收不合格返工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12、第八条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申报:
13、各市州和县(市、区)应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情况的衔接。每年4月底前,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报省农牧厅。
14、第九条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拨付:
15、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省农牧厅拟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按农牧厅确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在10日内下达资金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确权颁证工作进度安排拨付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16、第十条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监督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7、第十一条有关县(市、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并接受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8、第十二条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9、第十三条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20、第十四条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建立完善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21、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指标,按期完成项目绩效自评价,将自评报告报送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农牧厅。
22、第十六条省农牧厅在市(州)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23、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4、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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