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准备阶段我所在接受企业委托后,一般按照以下步骤为清产核资作好准备:(1)成立由部门经理(合伙人)、项目经理、助理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项目小组。在该小组中,由具备多年国有企业审计经验的资深审计人员严格把关,辅以勤勉尽职、审计与会计经验丰富和计算机技术熟练的助理人员及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相配合。(2)收集清产核资的相关资料。包括财政部下发的有关文件、政策、办法、相关企业清产核资的操作方案等。(3)项目小组成员认真研究所收集到的清产核资资料,通过讨论、质疑等方法力争深刻理解政策内涵,并就政策疑点和操作方法(甚至包括申报文件、报表、证据的编制方法和索引勾稽关系等)在事前向财政部咨询和请示,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清产核资政策的内涵及外延。(4)得到财政部的反馈意见后,在项目小组成员中进行交叉培训,力争让每一位成员都深刻理解清产核资的相关政策。(5)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明确客户的工作重点和风险程度。(6)制订事务所工作程序控制图、工作底稿编制方法及要求等详细的内部操作执行文件。▲实施阶段实施阶段的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1)立争使事务所成为财政部与企业的沟通管道,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辅助企业制订执行方案,把握工作进度。如在会同总公司制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了解企业情况,可将整理好的财政部已颁发的有关清产核资的文件、资料等汇集成册,下发给其各子公司,并对财政部清产核资政策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进行详细讲解,回答子公司相关人员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问题,然后将典型事项分类整理汇总后向财政部咨询,得到答复后再传达给各子公司。(2)指导各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在子公司资产清查的过程中,我们与总公司多次就相关子公司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研讨,将新事项多次向财政部请示,把阶段性的会谈纪要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的操作依据。结合专业实际经验,将政策明细化,具体到公司的每一事项,并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同时推动公司把握清产核资工作进度,提醒各子公司注意时限要求。在我们的帮助和督促下,各子公司按时将资产清查资料上报至总公司,为总公司与我们的一同会审创造了条件。(3)与总公司一同对各子公司资产清查资料进行会审。在对各子公司资产清查资料进行初审后,我所按照财政部政策要求将基本符合损失申报条件的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收集完全直接能够进行申报的;一类是需要执行相应审计程序以收集进一步证据的。同时,根据各子公司的地点分布及损失类型,我们将必须进行监盘和函证的事项分离出来,确定了清产核资财产损失实地复核地域分布表,为实地复核取证提供思路。(4)实地审核取证、确认损失申报项目。在与总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我们首先选择较近的、损失类型较全的子公司进行了实地审核试点,主要对存货、固定资产损失进行抽盘复核,同时还完成了对坏账损失、投资损失等进行函证和询问等审计程序。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各子公司财产损失进行了全面的实地现场复核,从而确定了损失申报项目并收集到了相关证据。同时将基本符合损失申报条件但缺乏相关证据的项目留作开口,待各子公司在一定时限内收集完全后补报。这样,我们基本确定了总公司的损失申报项目,并实施了相关的审计程序,基本完成了实地鉴证工作。(5)讨论证据,汇总、复核资料,编写报告,代编报表,完成申报。对于拟上报财政部的损失申报项目,项目经理与部门经理及所内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多级复核。对于损失性质清晰、证据不全的项目,在请示财政部的情况下在鉴证报告中进行了中肯、恰当地表述,同时代该公司编制了资金核实申报报告、清产核资报表等相关资料,总编成套后上报财政部。▲后续工作1.配合财政部、企业,完成三方会审,最终确认损失核销项目及金额。2.在充分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提供延伸服务。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我们牢记服务的基本职责,为企业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如针对该公司各子公司效益较差的现实状况,我们对其改制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对其资产管理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供了合理化建议,对行业状况、特点进行了分析,为该公司出了书面的“企业走出困境”思路建议,并为企业相关财务人员提供了现场培训,获得各子公司的一致好评。▲对清产核资工作的一些思考1.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为了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财政部在核损时以合法的、关键的外部证据为标准,损失核销条件十分严格,导致企业实际损失很大一部分不能按财政部清产核资政策核销,尤其是经营严重不善的国有企业更是如此。笔者认为,企业能够持续经营或者某种经济资源仍具有独立的经营价值应成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前提条件之一。企业如果实质上已经处于破产境地,就不应该进行清产核资,因为它没有最终解决破产企业的退出问题。如果国有企业无法持续经营,那么应该申请其破产。然而,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是有指标、有条件且需要审批的,一旦考虑到企业职工的破产安置问题就可能导致破产无法实施。如在我所实地核实的该公司中,起码有4到5家子公司已多年经营不善,职工工资已长期不能发放,企业实质上已处于破产境地。虽然企业接近破产的国有企业能够通过清产核资解决表面的一些局部问题,但无益于问题的根本解决。而且,破产是在停止经营基础上进行的,而清产核资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进行的,这就导致对企业损失的确认的巨大差异,最终也就无法反映国有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清产核资还应该与企业改制相联系,即通过清产核资核实国家出资额,与其他种类出资相匹配,既不高估国家实际所有资源,也杜绝国有资产实际流失。2.关于清产核资与其他审计业务的关系。清产核资损失鉴证与一般的年审不同。一般的年审是抽样审计,而清产核资是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详细审计,更重视符合财政部政策要求的证据。另外,清产核资损失鉴证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定审计范畴,但也略有不同。财产损失鉴定审计主要依据审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而清产核资中的财产损失鉴证除了要依据上述准则外,还要依据财政部清产核资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财政部清产核资政策规定的财产损失才有必要对其进行鉴证。因此,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对政策把握与专业判断进行权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紧紧把握清产核资基准日这一时间限度,运用检查、监盘、函证、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对损失申报项目进行鉴证,力争为国家把关,为企业减负。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奖金,是工资的一种形式,其作用是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的报酬。
2、既然是工资,公司倒闭后,用人单位是无权追讨的。
3、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8、(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0、(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2、(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3、(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4、(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5、(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6、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7、(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8、(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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