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呢(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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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是什么呢(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什么区别

1、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劳动保障所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他们都是隶属于省、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其承担的职能和工作职责是不同的。

2、劳动保障所主要是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些基层民生方面的业务工作,比如劳动关系转移,社保参保,退休手续申办等业务。

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从而保护和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监察局属于什么单位

劳动监察局属于政府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机构。其职责包括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劳动监察局在国家、省、市、县四级设立,属于行政机构,负责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劳动监察局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劳动监察大队主要管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主要管理工作包括:一是检查各单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是协调各单位的劳动纠纷事项,三是处理劳动违法行为。

四、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哪个部门管

劳动监察大队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五、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有哪些呢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六、劳动监察的属性是什么,劳动监察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劳动监察的具体范围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一是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二是指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三是指根据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2、(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4)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

6、(2)劳动监察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规范。

7、(3)劳动监察必须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8、(4)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劳动监察对象对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劳动监察决定一般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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