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当事人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物权效力这个问题,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
2、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之所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对以物抵债议进行区分,一方面是出于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就归债权人所有,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因违反禁止流质条款而无效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标的物的价值在合同订立时与实现时往往存在较大变化,如果直接认可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可能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而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此时抵债物的价值和债权的数额都是确定的,一般不会存在利益失衡问题。
司法实践中,关于以物抵债的成立要件则是另一番回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认为,以物抵债具有实践性,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务人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如果多个债权人主张分配的,有担保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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