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建立条件有哪些要求(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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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建立条件有哪些要求(收养关系)

一、西安收养手续要哪些条件

《民法典》较《收养法》将收养条件有所放宽,具体规定如下: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另外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收养几名子女,都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收养关系应当在什么时候成立

1、收养行为成立,不仅要求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在我国,成立收养的法定必经程序是收养登记,而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程序,是对收养登记的必要补充。

2、《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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