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2、(二)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3、(三)执行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4、(四)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5、(五)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性特别保护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培训;
6、(六)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
7、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8、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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