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廉租房申请应注意问题有哪些(青岛市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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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廉租房申请应注意问题有哪些(青岛市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一、在青岛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青岛廉租房申领条件,申请人户口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五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三年。

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月连续一年低于580元,一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二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一人,按照增加6960计算。

申请家庭总资产为一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二人户家庭低于23万元,三人户家庭低于30万元,四人户家庭低于38万元,五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五年内没出售或转让过房产。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2、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6、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10日内对申请人收入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保障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通知区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

三、青岛廉租房5年后能买吗

公租房租满5年可买卖。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同意准予出售的,能够申请采购。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处理房地产挂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

四、青岛市申请公共租赁房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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