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当事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呢(听证结果是否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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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当事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呢(听证结果是否告知当事人)

一、依法举行听证的是什么

1、依法举行听证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2、(一)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3、(二)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4、(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二、公开听证范围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2、(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7、(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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