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条件及原则是什么意思(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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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条件及原则是什么意思(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条件)

一、参股国有股权管理规定

1、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规范参股投资、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划出了“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等多道红线。

2、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此次印发《通知》,旨在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3、为规范参股投资,《通知》要求,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审核决策机制。相关要点包括,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4、为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通知》要求央企依法履行股东权责,避免“只投不管”;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严格财务监管,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规范产权管理,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此外,要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加强党的建设。

5、《通知》还强化监督问责。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6、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参股管理,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全面梳理检查,认真查找在合作方选择、决策审批、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以及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国有股权退出的条件和方法

1、国有股权转让的条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一、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3、二、转让国家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4、三、转让国家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5、四、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

6、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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