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怎样进行的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怎样进行的以及检察院受理监督立案申请后怎么办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人民检察院复查冤假错案申诉的一般规定
2、第二十五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3、第二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4、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5、(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6、(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7、第二十八条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8、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9、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10、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11、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12、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13、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14、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5、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16、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17、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18、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9、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1、一般是三个月吧。行政监督案件审查符合期限,应该是三个月,视情况而定可以延期,一般延期也会延长一个月。
2、行政监督等复合案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都要走程序结果。每种类型都有期限的,在期限结束之前会有结果恢复,耐心等待吧
1、立案复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指定承办人员进行审查。
2、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3、(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4、(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5、(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检察院立案监督复查怎样进行的和检察院受理监督立案申请后怎么办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