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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之外,申请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起申请,上述第三项是概括性的规定,因此一方面要看申请调查的证据形式和范围,另一方面要看法院的态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可以请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起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所以,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如下几类:
3、-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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