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可以撤销不予治安处罚的决定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区别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治安处罚的撤销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撤销,二是依法撤销。1、依职权撤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程序违法时,可以撤销。2、依法撤销包括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程序违法时,可以依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当受理治安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已表示认罪、认错、赔偿的,治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予处罚,由其受理的治安案件就可以撤销。
1、(1)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有关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基本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反之,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执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予以撤销。但是,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仅缺少个别枝节证据,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2、(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3、(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对有关行政程序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只要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的,亦应视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体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如果违法法定程序,很可以作出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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