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是什么意思的一些知识点,和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5、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6、(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7、(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8、(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9、(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12、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1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4、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15、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16、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17、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刑事举证责任是强制的,而行政举证责任是是自愿理性的
1、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将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甚至可能败诉。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主要在两类行政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
3、(1)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
4、但如果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可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如在公共场所,警察发现不法分子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加制止。在受害人起诉该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时,就无需向人民法院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保护的证据。
5、再如,某公民在申请某项行政许可时,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许可机关,该机关拒绝出具任何手续,也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为了保护该公民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许可机关提供当天受理申请的登记册。
6、(2)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7、损害事实是指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结果。赔偿人身损害的,原告应当提供ijE明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者病历复印件,医疗单据等。但是如果因^被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该项举证
8、责任改由行政机关承担。如在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建筑物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建筑物已经被拆除,行政相对人无法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执法时填写的拆除违法建筑物物品清单。
举证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jǔzhèng,意思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
1、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3、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4、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6、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7、(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8、(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9、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0、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11、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12、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14、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15、第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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