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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是由国家职能部门作出的一种行为,有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1、不是。劳动执法包括其它各种执法队的执法都是法律规授权的。比如国家的劳动法中就授权组了劳动部、劳动厅、劳动局,由这些机构负责执行,贯彻劳动法中的所有内容,如宣传、教育、监督等等其中各机构根据工作内容又设内部分机构,如宣传科,培训科,监督则设劳动监察队,代表局里,以劳动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2、其它各种执法队都是这样的依法设立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前身就是各地的劳动局,人劳局。而劳动监察大队就是以前的劳动局管理的下辖单位。自从各地劳动局或人劳局改革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后,劳动监察大队也进行了归口管理。
是行政处罚。因为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执法机关,其经过法定程序,按照调查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是行政处罚。是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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