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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跟勘验笔录都属于证据之一,书证正常指的是一些程序性文书,证明办案程序合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前科信息,尿检,血检,等书证。勘验笔录(检查),正常刑事案件都需要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也是围绕整个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
1、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2、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3、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4、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1、可以一起用,也可以不一起用。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笔录,由参与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见证人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必须对现场勘验检查过程进行录像。
2、对于有参与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那么录像可以不出示使用。
1、(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
2、(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活人民法院指定进行笔录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
3、(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笔录。
有现场勘验,就必须有现场勘验笔录,但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有现场勘验,比如说:运输毒品罪现场被抓,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只有现场指认笔录。
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二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二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
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
虽然勘验笔录也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但它与书证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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