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明细表,以及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1、需要双方一起到所在地收养机构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取得收养证,才算是合法的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7、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9、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0、(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1、(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2、(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4、(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15、(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16、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17、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8、(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9、(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0、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2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2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2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25、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法定手续。
1、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必须自愿,且协商一致。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4、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因本人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所谓的弃婴,一般是指出生后被父母主动遗弃的婴儿。从年龄从上讲,多为刚出生的婴儿,大多在一岁以内;从健康角度讲,很多是先天残疾或患有比严重疾病的。从遗弃的原因上来说,很多是正在上学的未成年、或刚成年的年轻青年激情澎湃的自然结果;有些为夫妇双方在孩子出生后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先天性残疾,被狠心遗弃;还有一种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遗弃的。
不论哪一种情况,一个生命来到世上就被人遗弃,是极为不人道的,也是极为残忍的。遗弃婴儿,等于让一个孩子生死由命,并放任可能的死亡结果出现。如不遇他人捡拾,有可能危及生命,这无异于杀人。因此,遗弃婴儿是一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是专门针对这类遗弃家庭成员的处刑规定。对弃婴行为,也应该采取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坚决地予以打击和遏制。
工作中,多次见过弃婴父母被公安机关抓获而瑟瑟发抖的情景,叫人感觉即可恨又可怜。真的,印象太深刻了。
二、民政部门工作上遇到弃婴是怎么处理的?
民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上,时不时会遇到弃婴事务的处理。通常,碰上好心人送来弃婴,首先送孩子到医院住院,由医生检查身体,确实孩子是否身体健康,是否有疾疾,有病的话是什么病;如果为残疾,是什么类型的残疾;其次,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通过正式立案查找弃婴父母,找到了责成生父母领回,好好抚养;过了法定期限60日之内仍查找不到父母的,则由公安机关出具无法找到生父母的证明。这时,就进入第三阶段,安置弃婴。1)由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予以收养,多为身体健康的孩子。不论男婴、女婴,只要身体健康,收养人是很多的;2)或送入综合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由福利机构予以抚养,多为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3)如果当地没有福利院的,只能由民政部门出面找人,寄养在有照护能力的家庭,并依据政策规定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所需。从接到弃婴开始,民政部门就一直为弃婴的监护人,其住院费用也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结清。
根据民政部1999年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民政部门。
1、由收养人(夫妇)写出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手续。
2、确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原则是弃婴在哪儿,就在哪儿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具体规定为: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需要提交的材料。收养人要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1)户口本和身份证;2)收养人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收养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当事人要共同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夫妇二人收养的,必须二人共同亲自办理,其中一人因故不能去的,要有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5、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关于弃婴的特殊公告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旦收养登记办理完毕,收养关系即为法律所保护,即使亲生父母找上门来,也不影响其收养关系的合法性、有效性。
7、凭收养登记证为收养的弃婴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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