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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一种法律意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因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民诉法200条,适用法律错误,应该用“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对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有决定和行为,公民如认为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检察院监督是公民享有的很重要的民主权利。
2、(1)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3、(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4、(3)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诉后,应当将当
5、事人申诉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6、人民检察院在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会主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8、(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9、(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0、(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法院应当认真对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
2、《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3、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4、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1、检察院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一般都是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审判工作或者日常执法工作中有瑕疵甚至有违法行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据职权向法院提出建议并监督其改正。
2、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一般都会对照整改的。比如在审判中的不规范行为等都会整改规范。当然检察建议也不都是绝对正确的,法院如果认为没有检察建议中的不规范行为,那么也会跟检察院沟通,经过两家沟通后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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