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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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 管辖)

一、行政管辖与民诉管辖有什么区别

1、行政管辖是行政机关的管辖,省政府管辖本辖区内的市、直辖市管辖本辖区内的区,市政府管辖本辖区内的区、县。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分别是怎么样的

1、刑事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行政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0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民诉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归纳总结为:

5、刑事诉讼: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6、行政诉讼:由最先收到以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7、民事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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