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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南宁市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新《细则》,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行为,投资性购房将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
根据新《细则》,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住房消费种类,并对“自住住房”的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缴存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根据新《细则》,缴存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成功放款的,无论其是否另有住房贷款,均只能以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使用其他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均不受理。
据悉,此次重新印发的《细则》是对2018年印发的《细则》的修订,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