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辩护人庭审中不当发问如何制止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辩护人讯问被告人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8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1.辩护人有权在法庭上询问被害人。
2.辩护人有权向出庭作证的被害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椐提问,被害人应当事实作出回答。这是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权力和责职所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如果法庭未安排被害人出庭作证,辩护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被害人出庭。但法庭应做好对被害人保护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案件,作为辩护人,庭审发问时,不管是问自己的当事人,还是其他同案犯,又或者是敌对证人,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确知道会得到什么答案,再去发问。
就像《孙子兵法》所说,一定不能打无把握之仗,先要立于不败之地,之后再去争取胜利。
这样,才不会犯下大错误,更不会犯下低级错误。
而一个人也好,一个单位也罢,想要成功并不太难,只要尽量少犯错误,大多数人都能成功。
庭审过程中,千变万化,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意外。
特别是发问其他同案犯,或者敌对证人,必须做到明确知道对方会如何回答,或者发问后,他只能做出一个唯一的回答,这个时候才能大胆的发问。
否则问出一个问题,对方有可能有两个以上的答案,而其他的答案,明显对己方不利,那就最好不要问。
万一他的回答,恰恰是你最不要的答案,估计自己都想找个地缝钻进去。
这种问题,就是亲者痛仇者快的问题,或者说是送命题。
我们不能控制对方给我们送分,但至少谨慎一点,还是可以至少保证自己不去送命的。
发问时,如果能设计出两难问题,那就可以放心大胆去问,不要有丝毫犹豫。
比如强奸类案件中,受害人声称自己当时已经醉的不省人事,案件又时过境迁,没有其它任何物证相佐证。
可以问她:是否确定不省人事,对于外界的情况完全不清楚?
那么,就没有办法证明有强奸的行为发生,即便被告人承认发生了性关系,也不能据此定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定罪量刑。
而如果他回答当时是清醒的,明知有强奸行为。
3.为什么至今都没有报警,而是警察找你多次才反映该情况?
4.当时很清醒,却没有任何反抗的情形,又是为什么?
总之,可以持续发问到她崩溃为止。
有些问题复杂,可以拆解成很多小问题,慢慢发问。
因为问题比较细小,而且多,对方就要想说谎,就特别不容易,因为问题多,扯一个谎,就要用更多的谎言来圆之前的谎言,难度会相当的大。
相信只要问题足够多,且细小,就一定能发现对方的漏洞。
一旦发现对方有明显漏洞,就要穷追猛打,直到对方举手投降为止。
下过五子棋,应该都清楚,防守功力再强,如果遇到一个进攻强悍,后院又不容易起火的家伙,最终进攻方大概率会笑到最后。
提前准备好发问提纲,一颗子弹一颗子弹持续不断进攻,让敌人不知其所守,破防应该是迟早的事。
比如一个涉黑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的骨干,理由是是同案犯称呼他为“部长”,好像是一个大领导。
为了打掉一个不利因素,我们就针对全案十六个同案犯连续发问同一个问题:为什么喊他为“部长”?
答案并不统一,不少人并不知道为什么称呼他“部长”,只是人云亦云。
后面几个同案犯的答案完美挽救了我们的当事人——因为当事人个头太矮,“部长”实际上是“不长”的谐音,不是尊称,更不是官职,而是一种蔑称,包含有嘲笑的味道。
文章分享结束,辩护人庭审中不当发问如何制止和辩护人讯问被告人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