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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村转户口需要本人身份证、个人申请书、村委证明及转入和转出的户口本。
2、《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4、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5、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6、《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7、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8、(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9、(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10、(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11、(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12、(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资料;
3、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4、4,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5、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以上是同城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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