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多少(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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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多少(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1994年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原则是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根据这一办法,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可以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和对购房职工的优惠措施也有详细规定。

二、上海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怎么买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个人申请公租房需具备4个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一、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

3、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单位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供应给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与本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其本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4项规定。

一、个人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及复印件或相关办理证明;

4、申请家庭相关成员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5、个人申请人拥有本区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承租本区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复印件;

6、个人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个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二、单位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

2、单位申请人的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单位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5、向单位申请租赁住房人员的相关资料(身份证或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产证、承诺书)。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在我局网站上查询。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三、上海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3)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4)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5)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6)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7)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8)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9)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四、上海市申请经济适用房面积的认定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定本办法。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后,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按照以下方式开展住房面积核查工作:

1、委托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统进行住房电子信息比对核查;

2、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的,通过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调取《租用公房凭证》、房管档案、权属资料、住房测绘报告等住房资料进行核查;

3、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也没有住房资料或住房资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专人入户调查核查;

4、原住房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家庭或家庭成员的原住房和货币补偿后的住房情况,可以通过原住房所在区(县)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及负责该处动迁的动拆迁公司进行核查;

5、家庭或家庭成员的他处房产,由申请地所在区(县)房管局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负责核查;住房所在区(县)房管局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应予以帮助和配合,并提供住房资料。

他处住房是指家庭或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租赁住房、列入落实政策范围的租赁住房、宅基地住房。

核定面积家庭,是指在申请对象住房中有住房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构成的家庭。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在本市没有他处住房,且实际居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2、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未成年子女;

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在外地读书、国外留学未定居的未婚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申请对象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三年的人员;

2、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已满三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3、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

三、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1、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未领取《房地产权证》,已经房屋测绘部门分户测绘建筑面积的,按照测绘的建筑面积确定。

3、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老私房和宅基地住房,应实地丈量,确定建筑面积,其中不成套的老私房难以确定共用分摊面积的,先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4、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承租公房,先按《租用公房凭证》的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

(1)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的阁楼或扶梯间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3)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4)在物业管理部门的租金计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先拆除,方可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计算居住面积。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按照前款第3项、第4项计算的居住面积应当按下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居住面积×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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