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标准(吸收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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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标准(吸收犯有哪些)

一、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并各自举例说明

1、本来是两个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的,但是被法律拟制为一个罪名(数量少),其中一个行为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2、1其中一个罪名是另一个罪名实行中发生的。

3、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只定拐卖罪

4、绑架后杀害被害人,只定绑架罪。

5、但是抢劫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为抢劫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而不是结合犯,由此看来,结合犯大多是法律拟制的。

6、本来也是两个罪名,最后定一个罪名。

7、事前行为+不得以的事后行为=前边的行为

8、伪造货币又出售的,仅定伪造货币罪

9、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的,仅定盗窃枪支罪

10、制造毒品后又持有的,仅定制造毒品罪

11、一般是没有侵害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2、事前行为+不得以的事后行为=前边的行为

13、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与吸收犯的区别:

14、甲盗窃名画后,销赃、撕毁的行为

15、手段+目的两个罪名,且手段与目的之间往往有通常的联系性(经常性)

16、一般定为目的罪名(吸收犯一般定前边的罪名)

17、1两个行为之间虽然紧密联系,但是可以切断

18、2手段和目的行为往往针对不同客体和法益

19、3情形较少,当做特例,大多数情况下仍应当数罪并罚

20、司法相关的渎职罪与受贿罪,经常牵连,这里择一重罪。

21、资产评估、审计人员受贿+提供虚假文件,择一重罪论处。

22、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件+招摇撞骗,择一重;(盗窃证件的,要数罪并罚)

23、伪造信用卡(伪造金融票据罪)+信用卡诈骗,择一重;

24、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两个行为,从时间发生上,间隔越来越远。

25、结合犯需要一个行为在另一个行为发生中。

26、吸收犯两个行为之间几乎没有间隔

27、牵连犯两个行为时间上往往有间隔

28、结合犯、牵连犯情形较少,吸收犯情形较多,需要判断

29、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一般定前边的罪名;吸收犯为重罪吸收轻罪,实行吸收预备。

二、请问刑法中的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最好能各举个例子,不专业的就请别答了,我本来就迷糊,谢啦:)

我们老师觉得,这是个区分难点。区分的关键是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比如为诈骗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构成牵连犯,伪造公文证件并不是诈骗的必然途径,可以有很多其他方法。而吸收犯则不同,他的两罪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当然关系,比如运输毒品一定以持有毒品为前提,因此运输毒品罪可以吸收持有毒品罪。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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