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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行政拘留时间期限的计算一般是以天为单位计算的。行政拘留时间通常从收拘当天到第2天算是1天,期限一般是10天以内。较重的,拘留不超过15天,合并执行天的时间不会超过20天。行政拘留通常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计算方法并不统一,有两种方法:
在刑期起止的计算上,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统一的计算方法,仅规定了计算的基本原则,继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该原则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常见的有二种。由于历法中存在月大月小的问题,因此反应到同一案件中,当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不连续时,法官使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刑期终止日,通常相差一天。
常用的二种计算方法,一是“扣减羁押期间法”(简称“减法”),即依据刑法第41、44、47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用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Mh)为开始计算时间,然后加上所判刑期(MP),再扣除此前被羁押的期间(Mj)。计算公式为:Mh+MP-Mj;二是“顺延取保期间法”(简称“顺法”),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自最初羁押日(MC)起,加上所判刑期(MP),羁押期间取保候审(MB)的,刑期终止日顺延。计算公式为:MC+MP+MB。
现在,我们通过实例来验证使用这二种方法计算刑期,在刑期终止日上所产生的差异。例一,甲3月3日(MC)被逮捕,4月10日取保,5月4日(Mh)被逮捕,判拘役4个月(MP)。刑期终止日,按“减法”计算:Mh+MP-Mj,即5月4日+4个月-1个月零8天,为7月26日;按“顺法”计算:MC+MP+MB,即3月3日+4个月+23天,为7月25日。例二,甲1月30日被刑拘,2月21日被取保,6月8日被逮捕,判拘役3个月。刑期终止日,按“减法”、“顺法”计算均为8月15日。例三,若例二的刑期判拘役5个月,则刑期终止日,按“减法”计算为10月15日;按“顺法”计算为10月16日。
从上述三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历法中大小月在不同计算方法的不同环节出现,造成了二种计算方法对刑期的终止日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有时“减法”多一天,有时“顺法”多一天,也有时结果相同,比较不出哪一种计算方法更加科学。由于法官惯用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案件,出现刑期终止日的不同。这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所以关于刑期的计算方法有必要引起重视,应该执行统一且单一的计算方法,以避免执法中出现混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的起止表达规定,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统一使用“顺法”为宜。
1、如果判刑了,要坐牢的日期是算法:从判决之日起计算,之前在看守所(拘留所)羁押的时间进行折抵刑期。
2、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3、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4、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5、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6、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7、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8、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9、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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