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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私设“小金库”和用“白条”抵库;
3、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4、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1、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了如下规定:
2、(一)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3、(二)财务部门的出纳职能具有垄断性。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4、(三)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5、(四)现金收讫无误后,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6、(五)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7、(六)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8、(七)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9、(八)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10、(九)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11、(十)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12、(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个人因公借款,按《职工借款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13、(十二)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14、(十三)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15、(十四)严禁会计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16、(十五)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17、(十六)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18、(十七)财务部长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一是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三是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四是不准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5、五是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6、六是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7、七是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4、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二、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加油站现金管理六不准是指在管理现金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的六种情况。具体包括: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不准私自借用现金;不准私自调整账目;不准私自决定现金用途;不准私自决定现金存取方式;不准私自决定现金的使用范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加油站现金管理的透明、规范和安全,防止现金流失和滥用,维护加油站的经营秩序和财务健康。
5.外地采购的,按规定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接受采购地银行管理与监督,不准携带现金直接到外地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的形式套取现金。公司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a.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d.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e.不准讲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f.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9.加强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财务主管领导需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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