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动产抵押的成立条件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动产通常不办理抵押,可设定质押,直接占有该动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4、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6、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8、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10、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4、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5、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6、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7、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8、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9、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10、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11、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12、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14、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15、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16、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17、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18、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20、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1、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2、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3、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4、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25、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6、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27、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28、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29、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0、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31、(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32、(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3、(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3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35、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36、(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37、(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8、(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39、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0、(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1、(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42、(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4、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45、(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6、(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47、(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1、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4、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5、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7、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8、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9、(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10、(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11、(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12、(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13、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4、(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姓别、住所;
15、(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16、第六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7、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18、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9、(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20、(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21、(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
办理程序:申请人==>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交需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有关内容==>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企业或境外自然人的,由市工商局办理抵押物登记。
办理时限:登记机关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决定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企业以企业的设备、企业的原辅材料、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1.《民法典》(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
OK,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动产抵押的成立条件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