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构成要件和占有排除妨害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构成要件以及占有排除妨害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妨害行为是指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指行为故意或过久地实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两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定义和区别如下:
2、一、定义:排除妨碍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害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3、二、两者主要区别是:妨害是指有不利后果的,而妨碍不具备。
1、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2、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3、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4、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5、《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1、债权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分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人格权受到侵害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身分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
5、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的情况下,产生以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等。
6、继承权上的请求权。主是针对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依法获得继承财产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制度最早确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专门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并具体规定了请求权实现的种类,其中包括第862条和1004条的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请求权;第985条和1861条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第989条的财产损害请求权。此后,物上请求权制度相继在大陆法系的瑞士、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地确立。尽管我国民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上请求权的种类极近相似。因此可以说我国民法从传统理论上仍然认知了它的存在,并且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的物上请求权问题也必然提到日程上来。物上请求权也被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物上关系请求权,但无论何种称呼,都不会离开物,因此,“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当物权人在其支配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时行使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除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种类外,还包括确认物权(所有权)。然而,对于物权的确认是在物权的归属还处于待定状态,即此时的物权人是不确定的,而从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来看,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因此,笔者以为确认物权不是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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