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表(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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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表(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如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先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2006]58号)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二、山东省工伤骨折赔偿标准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7、(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8、(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2、(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13、(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5、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6、(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7、(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2023年工伤停工留薪期时间标准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2、(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4、(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山东工伤伤残等级9和10级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9Y元(工伤保险支付)

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46431.6元(工伤保险支付)

计算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2=79597元(用人单位支付)

3.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Z个月=YZ元(用人单位支付)

计算依据:根据疾病编码(病历第一页有)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可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5.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实际花费(工伤保险支付)

6.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30)*X=130X元(工伤保险支付)

计算依据: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为固定数值,按照住院天数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以上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山东省八级工伤赔偿清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山东省八级工伤赔偿清单如下:

1.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内:27.38元/天·人;统筹地区以外:40.76元/天·人。

3.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会因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年龄、伤情、工资福利等。如果您受到了工伤,建议及时联系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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