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什么情形可以使用票据追索权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什么情形可以使用票据追索权以及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包括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除此之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3、(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4、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均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5、与此相对应,《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6、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7、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8、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9、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10、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1、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1、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人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在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因为出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所以如果票据出票人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一般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权,而其前手是不能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人是一般的票据债务人前手,则其不能够再次行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3、如此类推,如果持票人的背书人的,则背书人对于其后手是没有追索权的。因为背书人的后手没有承担对其前手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4、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5、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关于什么情形可以使用票据追索权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