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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2、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注: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
1、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2、(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3、(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4、(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5、(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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