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1、《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330---343条
2、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村民通过经营权的设立,可以更加盘活农村资源,促进资金融通
3、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解读】《民法典》不仅是国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处用通过《民法典》加以彰显
5、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6、【解读】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②土地的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
7、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8、【解读】①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②用益物权的内容即为“占有、使用、收益”
9、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0、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11、【解读】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但是与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土地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农用等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其说他是对他人的土地创设一个自己耕作的权利,还不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轮期限届满,农民只要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2、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3、【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不需要“登记”,此时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理由在于:一是登记属于公示手段,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通过确定一个总的承包方案,然后在分包的方式进行,加之村集体的熟人社会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所以不需要“登记”这种手段来加以公示;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不能让渡的权利,虽然有经营权的存在,也是想在不打破现有机制的情况下,创造一个可以自自由让渡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是牢不可破、不能变动的权利,其不需要通过“登记”公示来具有对世性
14、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5、【解读】此处需要登记机构发放证书,属于“确权登记”,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基层政权组织来检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放是否妥当、合法
16、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7、【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互换和转让”,一般而言,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对外“互换和转让的”,因此,“互换和转让”均在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内部而进行,转让的空间和可能性都非常狭窄,这也就是“三权分置”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8、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9、【解读】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②此时的登记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因为是熟人社会,且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且不能越过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外,所以不需要要求强行登记
20、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21、【解读】一旦承包,则三十年、五十年之内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能随意被打破,即便人口的变迁也不能调整承包地的用途,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调整
22、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23、【解读】承包地不得任意调整。比如因自然灾害,耕地全部毁损灭失,则村民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调整承包用地,此处可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4、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解读】承包地不得任意收回。比如,某农户的全家进城务工,完成城市化,虽保留农村户籍,但是全家人在城里生活,其在农村承包的土地就可以转包给农村的其他村民,发包人不得以农民不在农村居住而收回承包地
26、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7、【解读】征收承包地的,需要补偿,此处属于彰显民法典的价值,即个人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28、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9、【解读】土地经营权。所谓三权分立,其制度存在的目的是努力的克服承包经营权的身份的属性,如果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绝不可动摇,到目前为止,承载着社会保障功能的承包权也不能真正被破除,那么破除的真正办法就是创造可以自由流通的经营权,此经营权可以流通,可以出租、可以抵押等。
30、三权分置的具体内容包括,即是在农地之上,我们需要挖掘出三种权利:
31、一是,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此是宪法公有制的体现;
32、二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是以农户作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为前提的,此身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承包权本身的让渡,是不可能越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33、三是,土地经营权。即我们又需要土地的流转,其实在之前也有土地的流转,比如某种植大户,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将数十位村民的土地租赁过来进行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某种植大户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和保护,但仍有不圆满的地方,因为某种植大户并没有对土地上的权利,对土地不享有物权,比如,某种植大户资金短缺的时候,其不能那租赁合同去银行那里取得融资,但是若是赋予某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则某种植大户则可以去银行那里获融资;若是赋予某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则某种植大户可以进行抵押融资等;
34、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5、【解读】土地经营权人。比如,甲村将土地发包给村民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尔后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A公司,此时A公司就具备了物权法上的地位和权利,可以在合同约定期间内自主的开展经营(自由,是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组织)
36、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7、【解读】①土地经营权,随着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但是对于超过五年的土地经营权,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在出租、融资等),则需要登记,这样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融资等,相当于一项独立的权利
38、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39、【解读】家庭联产承包之外的“四荒地”的流转
40、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41、【解读】城市的土地,一般用于建设用地,但是我们并不排除城市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若是城市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则可以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1、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4、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5、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6、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8、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9、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10、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1、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12、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3、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4、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15、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8、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9、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20、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1、(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2、(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3、(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5、(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6、(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7、(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28、(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29、(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0、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1、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32、(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3、(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4、(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5、(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6、(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7、(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8、(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9、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0、(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41、(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2、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3、(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44、(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45、(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6、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47、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48、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49、(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50、(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51、(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52、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53、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55、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56、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57、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8、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59、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60、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61、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6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