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诉讼(法院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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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是什么样的证据诉讼(法院勘验笔录)

一、什么是“勘验”笔录

1、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4、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或出示,使每个参加诉讼的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5、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如要求合理,确有必要的,可以重新勘验。

二、辨认笔录是证据的哪种

1、根据2012年新修订、并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2、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三、刑事勘验笔录的证明的目的

1、刑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刑事诉讼八大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2、(1)查明案件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3、(2)收集犯罪证据。即充分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全面细致地去发现提取各种物证;

4、(3)通过实地勘验、调查访问获取的信息,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特点、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犯罪的过程,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

5、(4)根据整个现场情况,判断案件性质,刻画犯罪人形象,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布置侦查工作。现场勘查工作的好坏往往是全部侦查活动成败的关键。

四、现场勘验笔录的规定

勘验笔录的要求有: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意见的区别

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而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仍需要依靠司法鉴定意见。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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