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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则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具体列举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以及丧失商业信誉三种具体情形。在这些情形,均需达到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程度。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例如,在某商业银行根据其与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前,市场骤然变化,致使该企业的产品难以销售,很可能导致无力还贷,某商业银行便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放贷款;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例如,先履行义务人多次违约,致使信用遭受怀疑。
4、《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第4项设置了兜底条款:“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某娱乐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支付演出费若干。后歌手生病住院,可能难以如期演唱,娱乐文化公司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演出费。对于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了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时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69条规定,不安抗辩权一般是用的是有先后履行的合同中,当后履行一方有明确,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就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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