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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2、6,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8,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10,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
5、11,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6、12,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7、13,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8、14,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9、16,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0、17,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1、18,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
12、19,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1、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2、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中的妇女等适用于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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