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流程(代养老人需要什么手续)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收养人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流程这个问题,代养老人需要什么手续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收养人如何办理收养手续流程(代养老人需要什么手续)

一、收养手续完整

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法定手续。

1、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必须自愿,且协商一致。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4、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1、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书面收养协议等材料,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想收养子女去哪找

1、想收养一个孩子可以去福利院找,有不少年轻家庭负担不起养育孩子的责任,或是不想要生下的孩子,于是他们想到送孩子去福利院。但是这个社会还是有不少好心人,为了找一个孩子抚养就去福利院挑选,合适就会办理收养手续。

2、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

3、当然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四、如何办理领养手续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民法典施行后,增加收养评估,见第3点)

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根据《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为当事人开展收养评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我国关于收养他人小孩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后才能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不少人收养他人的小孩后还进行了公证,公正则需要这些手续。

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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