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到期债权有哪些规定呢(能否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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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到期债权有哪些规定呢(能否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进行保全)

一、执行与另案保全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1、判决生效后,建安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2、甲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房产公司已向甲市乙区法院另案起诉建安公司,起诉标的150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乙区法院裁定房产公司暂停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万元。

3、由此出现执行与另案诉讼保全之间的冲突。

4、【评析】执行与另案诉讼保全产生冲突后,执行工作是否必然因为该保全而停止。

5、笔者认为,该保全不产生对抗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的效力。

6、理由如下:第一,乙区法院此种保全方式并不妥当。

7、房产公司起诉并申请保全建安公司财产,乙区法院应当首先查清建安公司的财产情况,如果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就应先保全上述财产,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保全被告在原告处的债权。

8、第二,该保全使原告既是申请保全人,又成了协助执行义务人。

9、而且该保全并没有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没有协助执行义务。

10、第三,即使通知了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乙区法院的“暂停支付款项”是否就是执行标的并不能确认,执行法院可以以此理由不停止执行。

11、第四,如果承认该保全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那么用此种方式对抗执行的行为会越来越多,实际上就成了规避执行的手段。

12、一般而言,保全法院采取正确的保全方式,首先应当保全被告的自有财产,如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

13、被告对于原告具有正处于执行过程中的到期债权的,如果确有必要保全该债权,保全法院应与执行法院做好沟通协调,先由保全法院冻结被告(申请执行人)一个账户,由原告(被执行人)将执行款直接或通过执行法院汇入该账户,原告(被执行人)不愿意支付或不能支付的,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14、司法实践中,有的保全法院通过给执行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保全,即让执行法院暂停发还执行款给被告(申请执行人)。

15、该种保全方式优于本案中的保全方式,但仍然存在如果原告败诉则要承担双倍利息赔偿的问题,因为执行款毕竟没有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告)。

16、具体到本案,除上述解决方式外,如果被告(申请执行人)建安公司有财产且急于实现权利,可以由其提供其他财产供保全法院保全,变更原来的保全方式,这样就可以解决保全与执行产生冲突的问题。

17、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原告(被执行人)房产公司的财产。

二、保全债权和债的保全一样吗

1、不一样,是不同法律规定。保全债权,是指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被起诉、被执行时事先与第三人串通逃废债权,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由债权人申请直接将债务人的债权作为一种财产加以保全。

2、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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