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誉权及其特征有哪些(法人有没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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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及其特征有哪些(法人有没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吗)

一、法人的具体人格权主要有哪些

1、(一)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

2、(二)法人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三)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4、(四)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

二、名誉权的两个主要表现是什么

1、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关于侵害名誉权的具体行为,根据《民法解释》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2、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两个主要表现是:

3、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4、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6、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7、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8、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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