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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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一、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生产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系指本地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人口高峰年内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国家对本地区农产品的需要所必须确保的稳产高产农田。

3、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下称保护区),加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4、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农田的地力建设和生产管理。

5、第四条划定保护区应在市、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同下)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制订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

6、保护区内的农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制订保护措施,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

7、第五条保护区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保护区内,应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8、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保护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9、第六条划为保护区的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的耕地内建房、建坟、采矿、挖沙、取土、建窑。

10、经批准征(拨)用保护区内耕地的,除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外,凡占用一亩,由用地单位开垦两亩。无后备资源开垦的,由用地单位按被征(拨)用耕地年产值(年产值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下同)的五倍交纳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

11、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专门用于耕地开发和农田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具体收费及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牧业厅另行制定。

12、第七条市、县应根据发展需要,编制预备保护农田的计划,有步骤地扩大保护区范围。同时,合理规划,积极开发新耕地。

13、第八条农业部门要建立保护区农田质量档案,监测农田质量和地力变化,制定养地投入指标,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和实施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农田建设规划,建设稳产高产农田。

14、全省耕地地力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15、第九条承包经营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农田,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化肥,合理耕种和轮作,严禁掠夺式经营和破坏土地,不得闲置抛荒土地。

16、第十条因防洪、加固堤防等必须在保护区内取土的,可在预先确定的范围内取土,遇抢险等紧急情况不在此限。

17、第十一条严禁向保护区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不准施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对原建的有污染的企业和工程,应限期治理。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工程。

18、第十二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管理、建设保护区和保护耕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9、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0、(一)非法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耕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1、(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分别责令回填、移植、迁建、恢复耕地原貌,并按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2、第十四条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御的因素外,抛荒保护区内耕地的,可由土地发包单位按邻近耕地当季产值的一至二倍收取抛荒费。此项费用作为村组的生产共同费用。抛荒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收回耕地,另行发包。

23、对土地承包者掠夺经营,不当耕作,致使农田地力下降、质量变坏的,责令恢复地力,并由土地发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24、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区内耕地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25、第十六条所有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26、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第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第十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第二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30、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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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北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新规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二、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

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亩。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三、畜禽水产养殖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解读:这些情况要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以湖北省为例,6月1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耕保处负责人就湖北省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规”,作详细政策解读时介绍,新规让用地备案更加简化,由以往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双备案,简化为乡镇政府备案。

据介绍,新规对以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最大的突破在于,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新规明确,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

2、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占用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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