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如何办理事实收养手续流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如何办理事实收养手续流程以及孤儿院领养条件与手续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办理领养证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申请办理:通过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领养证。
2.审核资格:民政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证和验证,确保其符合领养条件。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身份证明和收养协议等证明材料,提交给民政部门。
4.审核和发证:民政部门会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发放领养证。
总的来说,领养证的办理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个人才有可能成功获得领养证来领养孩子。
1、(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2、(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4、(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END
6、(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7、(2)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8、(3)办理收养登记证的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①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
②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⑥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⑦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⑧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⑨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①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
③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①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①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
③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④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⑤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⑥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①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②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
①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①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意见书。
①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
(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③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和儿童,经区民政局审核,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的,当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以上所有收养需要黑白照片:
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照2寸三张;
申请收养登记,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书;受理之时才登报的待登报期满后发给收养证书。
收费标准为国家物价局、财政界[1992]价费字349号文:
④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件)100元。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窗口受理时间,下午为整理内业资料时间。
可根据以上规定,出具相关材料办理收养手续。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